13岁女孩被邻居割伤脖颈(浙江13岁女孩被人用菜刀割喉)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

一名13岁女孩被邻居割颈(浙江省一名13岁女孩被菜刀割喉)。4年前,洪方珍13岁的女儿在邻居家被一名17岁的男子砍伤。之后,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伤情均被鉴定为轻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方振认为,伤势被低估了,女儿应该是重伤。她希望法庭判被告重伤罪。最近,她打算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是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洪方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司法鉴定结果持保留意见。“司法鉴定流程不规范,几次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不一致。此外,主治医生还捏造了我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了一些事实。”

洪方珍称,自2017年8月23日事发后,女儿洪某某住院治疗。直到今年10月,她一直在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个科室索要病历和病历明细。2021年11月1日,她终于从审判长那里拿到了女儿的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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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受伤图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发生了什么事]

一个13岁的女孩独自在家做作业。

被17岁的邻居殴打并用菜刀割破脖子

2017年8月23日,51岁的洪方珍从一家中外合作企业退休一年。因为离婚早,她一个人拉扯女儿洪某某长大。下午她有事要出去,留下六年级的女儿在家做作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当日,王某峰从家中步行至二楼至三楼之间的平台玩耍,在二楼至三楼之间的“亲情代理”办公室见到洪某某一人。王某峰进入办公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峰出生于2000年12月3日,案发时年满17周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初中文化,无业,与母亲和继父同住。洪方珍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凤随家人搬到她家隔壁时,王某凤在上小学,女儿刚上幼儿园。这两个家庭已经认识了大约89年,但他们不怎么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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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受伤后

根据判决书,随后,王某峰将手放在洪某的脖子上,将其拖倒在地,并以暴力手段对洪某进行殴打。其间,王某峰下手杀人,他用菜刀在躺在地上的洪某某脖子上连砍数刀。见洪某某伤口出血后,逃离现场。王某峰母亲得知情况后,向楼下路人求助。还有人报警,将洪某某送往医院治疗。

洪方振庭审获悉,当天下午3点09分,吴彤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电话,称3点至3点10分之间,有人脖子被割断。桐乡市中医院当日手术记录显示,洪某某术后诊断为双侧开放性损伤、结膜下出血(右眼)、失血性休克、面部挫伤。洪方珍回忆,那一天,女儿输了1800ml血,其中血浆800ml,红细胞1000ml,最后从手术台上抢救下来。图为手术后,洪的左右颈部布满密密麻麻的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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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0记载800ml血浆加5U全血(200 ml/u,即1000ml)共1800ml。

洪方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清醒后曾告诉她,王某凤当时进屋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她因反抗、呼唤被王某凤殴打、砍伤,但因取证困难未被法院采信。另外,王某峰是私房,判决书中提到的“家族代理”办公室早在2014年就对外关闭。“只有门上的玻璃还贴着相关字样”。犯罪地点一直是

2018年7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2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各项损失共计5080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42807元。后续医疗费用的整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实际发生后可以单独起诉。

[争议焦点]

家属说花了4年才拿到病历。

发现病历和鉴定结果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事发当天,桐乡市公安局对洪某某进行了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判定为轻伤一级。5天后,桐乡市公安局再次对洪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003010显示伤口长度累计至16cm以上,鉴定意见为洪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洪方珍回忆,“公安局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我女儿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这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24条第2款显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第14条也有关于‘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随后,洪芳珍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对鉴定结果”我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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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后,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洪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颈部瘢痕累计长度23.8cm,评定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中心的结果,洪芳珍也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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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陪护洪某某的护工徐阿姨在证词中写道,“我可以证明2017年8月28日,公安局法医给洪某某做鉴定时,洪芳珍确实不在现场。”护工施阿姨也写道,“有男主治医生带着另外二个男人进了病房。听他们和医生的对话才知道他们是公安局的。那天那两个人是公安局法医给洪芳珍女儿做鉴定的。我可以证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现场。” 12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其中一位护工施阿姨,她表示她写过这份证词,情况属实。“但时隔已久,很多细节现在也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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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护工的证明

洪某某的刀砍伤属于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以上的鉴定均不认可,“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

双方争持点之一是洪某某是否因为刀砍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为重伤二级,“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为轻伤一级。专家介绍,“目前临床的轻度休克液体损失量约小于20%,约小于800ml,患者一般意识清楚。中度休克患者液体损失量占人体总液体量的20%-40%。患者会出现少尿,神志也是清楚的。”

洪芳珍表示女儿入院时已明显失血性休克,“在病历上也有反映”。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显示,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内的四种症状。此外,桐乡市中医医院案发当天的《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红血球(即红细胞)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当天手术过程的《浙江省桐乡市中医医院麻醉记录》则显示输血浆170ml,RBC(红细胞)2U,胶体液500ml,晶体液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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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手术患者交接单》则显示,主治医师在“未用完血制品”上打了勾,后面显示“剩余量:红细胞1.5u,血浆170ml。”

“为什么输血浆量变成了剩余血浆量,红细胞也从2u变成了1.5u?”洪芳珍不解,她还记得,“女儿是23日晚7点左右出的手术室,出来后还一直输血输到隔天天快亮的时候。所以肯定不止是手术过程写的170ml血浆。”

“但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就以手术过程的输血量为准,资料摘要显示,手术过程输血浆170ml,远少于《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的800ml。”洪芳珍指出。

最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双侧颈外静脉断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基础,但经医院及时救治,其急诊和住院病历均未记载明显失血性休克症状、体征,记录的血压值均在正常值范围。据此,被鉴定人洪某某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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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后,2021年11月1日才拿到复印病历资料

“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住院,至今年10月,这4年我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都未果。”对于迟迟未拿到手的医案资料,洪芳珍认为,是有人在有意隐藏女儿重伤的证据。今年11月1日,她以女儿整容植皮为由,才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相关病案。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主治医生杨某选也捏造了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在相关医案资料中,她发现主治医生故意将女儿的入院时间写晚了31分钟,并声称失血性休克是由于送院迟,而不是刀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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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现有的相关医案,均记录洪某某是于当天15时51分入院。《病程记录》显示,“患者洪某某因‘颈部刀砍伤后流血疼痛1小时’于2017年8月23日15时51分入院。”

洪芳珍则表示女儿一出事就被送往医院。她回忆,当天在接到女儿出事的电话后,她在15时15分左右就赶到了当地的中医院,见到所有医生正迅速将女儿推去急救。据她此前在医院拍到的一份《患者护理记录》也显示,“15时20分,因刀砍伤约半小时内救护车送入院。”洪某某的《桐乡市医疗机构输血申请单》时间落款也显示为当天15时41分,早于15时51分。

关于颈部的伤势,洪芳珍也认为被低估。桐乡市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洪某某为“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她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一类下所列的“颈部大血管破裂”情形,洪某某应属重伤一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则分析论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释义和适用指南,颈部大出血特指颈总动脉,不包括颈外静脉。

【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家属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女儿的伤情被判定为轻伤一级后,洪芳珍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伤势构成重伤,相关鉴定意见均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

2018年12月,经桐乡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洪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委托事项为鉴定洪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康复费、整容费)、伤残等级(精神)、后续心理辅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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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认为,经查,该案鉴定意见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出具,程序合法,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亦已出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作出的结论应予采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距案发时间已过去一年半,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仅对入院时的四个症状之一颈部“双侧开放性损伤”留下的疤痕进行鉴定,认为洪某某“双侧颈部皮肤裂伤、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等”诊断成立,而对“失血性休克”症状未进行鉴定。此外,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也主要鉴定的是洪某某精神方面的伤残等级,而不是外伤。

鉴定意见显示,精神医学评定结果认为洪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不宜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如今,女儿洪某某已经17岁,上高中,但脖子上的疤痕永远是洪芳珍母女俩心中的痛。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不希望女儿带着疤痕成年,希望让女儿尽早接受整容手术。

洪芳珍还记得,女儿当时住院期间昏迷了一周,醒后情绪激动,说作案人要杀了她,她要杀了他报仇。在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调查中也写道,被鉴定人洪某某埋怨妈妈为什么不在家,说自己以后要做男孩。洪芳珍说,案发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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