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
最初对爱情和婚姻都怀着无比美好的憧憬,
并为此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但最后很多人却输在了平凡的日子里,
并极力想要逃到婚姻的大门之外。
因此,随着高离婚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担心他们的婚姻。
很多人认为,夫妻合不来,分开两年就自动离婚。
这种咨询在接待关于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遇到。
那么分居两年真的能自动离婚吗?
显然不是的。
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是错误的。
根据第32条第3款第4项,《婚姻法》,如果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这项法律实际上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准。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其中,夫妻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离职时间必须连续两年。
现实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分别在两个地方工作的夫妻分居,或者其中一方出差不能住在一起。这种夫妻分离,不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即使分居时间较长,也不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要求。
所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还是需要根据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下面举两个栗子,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该法律规定:案例一案情简介:
熊某与王某于2010年腊月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孩子,两人都在家附近打零工。2013年正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熊某离开王某,独自回去生活。之后,王多次找熊回家,均被拒绝。2016年1月31日,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让步。熊与王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影响他们感情的主要因素可能是孩子不在身边,但这个病可能会治好。此外,熊某拒绝与王某同居后,王某多次邀请原告回家。可见王珍惜夫妻感情,两人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可以继续共同生活。鉴于熊某与王某感情尚未破裂,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
判决驳回原告熊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经被告姑姑介绍认识。两人同居不到一个月,于2010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下女孩曹某怡。由于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原告怀孕期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逐渐淡化;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自2011年9月起分居。2011年9月8日,原告在医院检查时患上肺结核和支气管炎。经过治疗,原告
2013年2月6日复查后仍未好转,需长时间休息治疗,无法从事劳动,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为给被告改正的机会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但经过半年多时间,被告仍毫不理睬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原告李某甲身患传染疾病,双方又不能互相关心、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患病期间,被告独自在外务工,双方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二年,双方亦互不来往及联系。由此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李某甲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离婚;
第一个案例中,虽然熊某已两年未与王某同住,但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最后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由此可知,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分居两年只是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
第二个案例中,双方不仅感情基础差,李某甲身患传染疾病,双方又不能互相关心、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双方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已满两年,双方亦互不来往及联系,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支持了李某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想大家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后能否自动离婚已经很清楚了,如果确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可以积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千万不要再以为已经自动离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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