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务活动: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哺乳期内的;
(五)从产前身体条件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指定的职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本区域执行劳动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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