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 按照国家2011年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研究生在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经审核合格并获得相应学术水平等级证书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简称“一级学科门类”、“二级学科门类”)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子进行分类评审时所规定的目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puzdycom@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