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执行。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果犯罪分子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或罪犯,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
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puzdycom@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