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九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约束。
但是,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还有受害人的过错,或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没有赔偿,则不能认定为车辆保险事故,不能认定为车损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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