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与他人订立合同时或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约定履行该项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力。
”债权人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合同时,根据其意思表示,可以请求股东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未实现以上目的而没有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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