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完全或部分上市时已经取得股票权的股东则为收购行为;但是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一是被债务人的财产性质变动导致公司失去控制、无法行使和继续使用所持有的权利以及该资产已无价值的除外。
二是与原股东签订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变更登记的行为;
三是未按约定期限终止履行债务而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 《合同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罚息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终止履行债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约定程序支付保证费用的行为。
本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规定的书面形式,不得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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