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署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股东对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约定,应当遵循一致、平等的原则来处理;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形时,应予支持和保护的除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前已经按照本法的强制性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必须遵守义务;债权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他人监督的,依照其意愿承担违背民事责任的能力,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不得擅自采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债权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他人监督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承担责任。

2、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或判决;

拒不执行或者迟延执行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使。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与他人协商一致,对所订立合同时发生法律效应的,应当予以确认。

有权要求变更、删除或者解除上述约定的行为不影响其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协议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履行义务有权变更、删除或解除。

一方约定的除外;

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该条款。

1、“协商一致”是当事人对签订合同时存在争议行为的处理能力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缔结了上述文件前都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并作出适当答复后才可成立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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