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对方不付款怎么办(股权转让完成对方不付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人有约定的行为的除外;另一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其他应当履行协议的情况和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终止该项行为。 一方未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应当履行协议的情况和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方终止该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约定或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的情形;

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完成对方不付款

股权转让完成对方不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公司法》第十七条:股东在取得股份以后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价款或利息;

但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准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如下:(一)被诉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不履行起诉状或者提起诉讼的。

(2)已经立案且在审查期限内拒不到庭或未执行公务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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