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其设立、变更或终止行为由发起人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或终止行为,由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和解散,应当依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章程”第二款所称公司名称,是指企业通过登记注册而设置的一种法人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地址等”,可以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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