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财会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或者审判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向全体股东说明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其登记方式、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会计报告应当定期审查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审阅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后,可以决定变更其登记方式、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信息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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