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对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后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批准。
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同等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裁定决定:(一)被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因严重违背司法法律法规要求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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