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核实其所处工作单位或人员的工作情况;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工作的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负责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工作的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而造成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致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处罚金或罚款;
导致当事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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