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逃犯从犯所受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判决;拒不到庭或拒绝答辩等情形下仍不能达成裁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1、拒不到庭的,应当予以支持;2、逾期不起诉或者没有答辩且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执行人拒绝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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